# 建设工程结算争议,先固定这三类证据 作者:何兆庭 来源:https://he-zhao-ting.lawshen.cn/articles/105 施工合同纠纷进入造价鉴定前,施工方与发包方各自应当先补齐的证据清单。 第一类是合同与变更链条:施工合同、补充协议、设计变更单、现场签证。缺少签证的增量工程,只能靠施工日志、监理记录与往来函件补位。 第二类是工期与节点:开工报告、进度计划、停复工通知。工期责任直接影响工期违约金与赶工费,很多案件输在无法证明停工的起止时间。 第三类是计价依据:中标价、工程量清单、材料价格确认单。鉴定机构按什么标准计价,往往由这几份文件决定,事后补签的价格确认单证明力很弱。 证据补齐之后再启动鉴定,比先鉴定再补证据更省时间。鉴定范围一旦确定,再想扩大要重新申请,通常会被拖上数月。 参考条文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。 本文由何兆庭整理。 以上内容仅供一般性介绍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 本文只介绍公开规则和该律师已公开的执业方向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