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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

建设工程结算争议,先固定这三类证据

作者 何兆庭 · 2026-10-30

施工合同纠纷进入造价鉴定前,施工方与发包方各自应当先补齐的证据清单。

第一类是合同与变更链条:施工合同、补充协议、设计变更单、现场签证。

缺少签证的增量工程,只能靠施工日志、监理记录与往来函件补位。

第二类是工期与节点:开工报告、进度计划、停复工通知。

工期责任直接影响工期违约金与赶工费,很多案件输在无法证明停工的起止时间。

第三类是计价依据:中标价、工程量清单、材料价格确认单。

鉴定机构按什么标准计价,往往由这几份文件决定,事后补签的价格确认单证明力很弱。

证据补齐之后再启动鉴定,比先鉴定再补证据更省时间。

鉴定范围一旦确定,再想扩大要重新申请,通常会被拖上数月。

参考条文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。

本文由何兆庭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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